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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火腿: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2023-05-04 17:14:53来源:证券之星

                   承    诺     函


(资料图)

                   天健函〔2023〕559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影响发行的重大事项的监管要求,我们本着勤

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金字火腿公司自 2023 年 3 月 2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

日期间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我们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金字火

腿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经核查,我们认为,金字火腿公司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我们审计了金字火腿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

表,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558 号、天健审〔2022〕

已在上述财务报表附注中作了充分披露。金字火腿公司 2023 年 1-3 月的财务报

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和金字火腿公司律师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专项说明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三、金字火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金字火腿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五、金字火腿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

的情形。

  六、金字火腿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七、金字火腿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金字火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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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八、金字火腿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自 2023 年 3 月 2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经办金字火腿公司业务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赵渊、赵江宁,律师事务

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孙哲丹、郝岩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亦未发生

更换。

  本所自 2023 年 3 月 2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

未发生更换。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闾力华、张春洋,因闾

力华对金字火腿的审计已满 5 年,2022 年度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朱国刚、

张春洋。上述人员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金字火腿公司本次发行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十一、金字火腿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金字火腿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十二、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金字火腿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没有发生影响金字火腿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

  十四、金字火腿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

化。

  十五、金字火腿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十六、金字火腿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十七、金字火腿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

  十八、金字火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

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十九、金字火腿公司及金字火腿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签署了金字火腿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

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二十、金字火腿公司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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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金字火腿公司自 2023 年 3 月 2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

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特此说明。

签字注册会计师:

                朱国刚           张春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翁伟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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